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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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庭蔚
洪永騰凃宜賢上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236至11241號、第11355號、第11378號、第13
485號、第13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庭蔚、洪永騰、凃宜賢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庭蔚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洪永騰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凃宜賢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自民國101年6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等人所涉犯之上開罪嫌,均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次數非僅一次(詳如起訴書所載),是被告等人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及執行程序進行之棄保逃亡可能性甚高,故本院訊問被告等人後,認被告等人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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