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進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15號、101年度偵字第15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中市大甲區農會戶名: 劉炳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圈存之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01年7月3日,在臺中市○○區○○路○○○號,查獲被告劉進卿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101年8月2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58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被告經營六合彩簽賭所用而向臺中市大甲區農會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經該署凍結餘款新臺幣(下同)20萬8740元,其中8萬元係被告經營六合彩簽賭所得,業經被告供述明確,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劉進卿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8月2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58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惟該案中被告經營六合彩簽賭所用之臺中市大甲區農會戶名:劉炳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其向其父親劉炳煌所借用,該帳戶內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圈存之8萬元係被告經營六合彩之犯罪所得,此經被告供述明確,則依上開規定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單獨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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