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
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驗餘淨重零點壹參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被告楊文杰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簽結確定。惟查獲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驗餘淨重0.1326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4日、報告日期100年7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00700049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詳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偵查卷第36頁)。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確定在案。而本件警方於查獲被告施用毒品海洛因時,同時扣得被告持有白色粉末1包(淨重0.1643公克,驗餘淨重0.1326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院發文日期100年7月4日、報告日期100年7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00700049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詳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偵查卷第36頁),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洵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