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聖祥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2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聖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0年度偵字第16732號為緩起訴之處分,已於民國
100年8月23日確定,並於101年8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6片(詳100年保管字第3895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案件,業經前揭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732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而於100年8月23日確定,復於101年8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6片(詳100偵字第16
732號卷第15頁,100年保管字第389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前開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