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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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聲字第32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胡麗芬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所為之處分(新北
警中刑字第110467736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
人)於民國110年9月30日遭檢舉人 黃素美 檢舉新北市○○
區○○路○○號3樓住家自110年7月開始迄今,常有小孩跑
跳聲、丟東西等碰碰碰的聲響,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
1,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小孩因疫情原因,幼兒園自5月
16日起即放假在家,小孩作息經常於早上10時許起床,晚
間10時30分左右睡覺,期間因不便外出,在家自己玩,依情
理小孩子在家難免會有肢體語言,這也是情理之常,我也儘
量教導孩子應保持安靜,以免吵到鄰居等語,爰依法聲明異
議。
三、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定有明文。此一裁處,並
不以經勸導不從為條件,合先敘明。而所謂公眾,係指不特
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故如所製造之噪音,妨害不特定人或
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即可認為妨害公眾安寧
。經查:異議人小孩在家於夜間10點後仍會在家跑動,而發
出噪音(孩童吵鬧、跑跳聲),經檢舉人黃素美數次通知及
報警均不改善,已妨害附近住戶安寧,難令人以忍受一節,
業據居住在新北市○○區○○路○○號2樓、新北市○○區○
○路○○號4樓之住戶經警員進行查訪時陳述明確,有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查訪紀錄表2紙附卷可稽,
並有檢舉人黃素美提供之錄音光碟可參,足認異議人小孩於
上址確有製造噪音(孩童吵鬧、跑跳聲),影響周邊住戶安
寧之情事。再依現今集合式住宅之居住環境,家中無可避免
之雜音,於合理之範圍內必須容忍之,如非已超逾合理之限
度,依我國人之民情,常採息事寧人之態度,多不致於向警
方檢舉,惟本件檢舉人卻仍選擇報警處理者,足見如非聲明
異議人長期製造噪音,影響周邊住戶安寧,達於令人不堪長
時間忍受之程度,檢舉人應不致於甘冒尚須至警察局製作調
查筆錄之不便,而仍報警處理,矧異議人同住址不同樓層鄰
居亦於警察查訪時陳述確有上情。綜上各情,聲明異議人否
認有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等情,顯無可採,故原處分機
關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處聲明人罰
緩1,000元,核無不合。聲明異議人仍執前詞聲明異議,請
求撤銷原處分云云,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芷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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