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國小字第4號
原告 邵忠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等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