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38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正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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