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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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224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尚宗平
被   告  謝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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