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朴小字第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郭正煌
被 告 許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541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0日起至民
國95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5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