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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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思庭 等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王思庭等人間所為
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無效等語,惟依聲請人所陳事實理由
觀之,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
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郭美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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