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9號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上訴人 駱旭淵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複代理人 林湘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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