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22號原告 林孝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原告前於110年度勞補字第243號事件程序中僅繳裁判費2000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1萬48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提起訴狀繕本2份(含證物)到院,逾期未補正上開起訴程式之欠缺,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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