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智字第16號原告 高煌棋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被告 林東福 即東福小吃店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商標法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智慧財產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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