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丁○○
己○○乙○○丙○○戊○○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0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