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78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97年05月15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35萬元正,借款期間自97年05月15日起至102年05月1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前三期採固定4.99%,第四期起利息按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年率2.51%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3.31%)。並與聲請人訂立借據,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自民國98年10月15日起未依約履行迄
今,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258,015元正及聲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聲請人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