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21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被   告  周佩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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