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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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 徐耀發 (即抗告人)14巷1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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