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205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同上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2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