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岩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家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蔡逸蓉 律師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裴偉被告 邱銘輝
宋筱玲 宋志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鄭翔 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