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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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石智盛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犯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智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依同法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㈠被告石智盛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050號案件偵查,並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因被告覓保無著而改指定保證金1,000元,並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所涉之前開案件提起公訴,現為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46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臺北地檢署訊問筆錄、臺北地檢署無保報告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起訴書等件存卷可考(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050號卷第71頁至第73頁、第75頁、第77頁、第103頁、第104頁)。
㈡嗣被告於本案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於112年5月30日未到
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庭傳票、刑事報到單等件在卷可按(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46號卷《下稱本院卷》卷第81頁至第87頁、第93頁),復經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25頁)。又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憑。據上,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爰依法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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