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阿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宣榮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幣別(因聲請人民國112年8月2日聲請狀請求標的一、第一行幣別未記載明確,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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