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1號原告 吳駿杰 兼法定代理人 阮蓓貳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693元(計算式:644,831元+117,862元+51,000元+89,000元=902,6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日
書記官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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