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查杉威即PANJ.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號)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查杉威於民國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2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4月15日確定,迄於100年4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
173號偵查卷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
4號偵查卷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25號偵查卷宗、99年度緩字第35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本件扣案之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號)1本,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