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61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國鑑 債務人 蔡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4614號│├──┬────────────┬───────────┬───────┬────────────────┤│編│欠款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原│逾期超過六個月││││││利率10%│按原利率20%│├──┼────────────┼───────────┼───────┼────────┼───────┤│001│1,899,214元│101年7月21日│2.58%│自101年8月21日起│自102年2月21日││││││至102年2月2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2│2,572,575元│101年7月21日│2.58%│自101年8月21日起│自102年2月21日││││││至102年2月2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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