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于家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㈠被告楊于家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14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經慈濟大學濫
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3月25日慈大藥字第1110325054號函所附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均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敬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件:聲請書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1晶體(含包裝袋)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5mL甲醇浸泡鑑驗)、驗前毛重0.3551公克,取樣0.0077公克鑑驗用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