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妤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4、1
94、281、695、1185、1242、2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妤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林○德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6號帳戶(下稱謝○哲中國信託帳戶)、向李○琴取得田○民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田○民中華郵政帳戶,李○琴、田○民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利用網路、電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告訴人陳○佐、張○証、洪○鳳、施○延、徐○庭、陳○龍、王○昕等7人,致告訴人等7人均陷於錯誤,依被告之指示分別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或交付遊戲點數,或依約交付遊戲帳戶之帳號、密碼資料,上開款項、遊戲點數及遊戲帳戶嗣為被告所取得。嗣經告訴人等7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85、2325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42號案件審理,嗣並與其他追加起訴案件,合併於112年3月3日第一審辯論終結,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固以被告本件與上開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2號案件,二者為相牽連案件,然檢察官於112年6月14日始將本件相關卷證檢送至本院而追加起訴,有蓋有本院收文日期(即112年6月14日)戳章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3日花檢 景智 112偵54字第1129012914號函文1紙在卷可憑,是檢察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依前揭法文意旨,本件追加起訴自屬違背程序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追加起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陳佩芬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宜蓉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理由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1陳○佐(已提告)被告於111年9月25日以臉書暱稱「 李宜婷 」向告訴人陳○佐詐稱:伊欲以8,000元價格向告訴人購買其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密碼及儲值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翌(26)日交付上開帳號之密碼。價值8,000元2張○証(已提告)被告於111年7月3日以臉書暱稱「 余睿桀 」向告訴人張○証詐稱:欲以3,000元向告訴人出售第五人格遊戲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至林○德中國信託帳戶內。111年7月4日0時16分3,000元林○德中國信託帳戶3洪○鳳被告於111年6月15日,以臉書暱稱「余睿桀」向被害人洪○鳳詐稱:欲以價值1000元之AppStore遊戲點數出售第五人格遊戲帳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翌(16)日將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含序號、密碼)拍照傳送交付予被告。價值1,000元4施○延(已提告)被告於111年9月18日以臉書暱稱「雨.吳」向告訴人施○延詐稱:欲出售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云云,並約定以價值2500元之MYCARD點數支付對價,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翌(19)日將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含序號、密碼)資料傳送交付予被告。價值2,500元5徐○庭(已提告)被告於111年9月6日以臉書暱稱「雨.吳」向告訴人徐○庭詐稱:欲以5,000元價格出售其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至田○民(另為不起訴處分)郵局帳戶內。111年9月6日19時51分5,000元田○民中華郵政帳戶6陳○龍(已提告)被告於111年11月29日,以臉書及0000-000000號電話與告訴人聯繫,向告訴人陳○龍詐稱:伊同意以1萬2,000元之價格向告訴人購買其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將上開遊戲帳號、密碼傳送交付予被告,被告於是日23時28分登入使用並變更密碼後,拒未支付上開款項。價值1萬2,000元7王○昕(已提告)被告於111年10月4日起以LINE暱稱「夜夜」與告訴人多次聯繫,向告訴人王○昕詐稱:伊同意以7000元之價格向告訴人購買其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將上開遊戲帳號、密碼傳送交付予被告,被告於111年10月16日1時30分登入使用並變更密碼後,拒未支付上開款項。價值7,000元總計3萬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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