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妤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妤瑄曾經為其外祖母李○○霞(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請網路社群網站facebook帳號,嗣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李○○霞不知情之際,於民國111年9月13日以暱稱「XuxuQiu」帳號向告訴人林○偉詐稱:伊欲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價格向告訴人出售其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密碼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先於是日起先後依其指示,將2000元金額匯入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外使用8951交易網站將2000元匯至被告指定之編號0000000號帳戶。嗣後發現帳戶遭鎖定無法開啟,始發現遭詐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85、2325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42號案件審理,嗣並與其他追加起訴案件,合併於112年3月3日第一審辯論終結,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固以被告本件與上開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2號案件,二者為相牽連案件,然檢察官於112年6月28日始將本件相關卷證檢送至本院而追加起訴,有蓋有本院收文日期(即112年6月28日)戳章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28日花檢 景智 112偵4151字第1129014172號函文1紙在卷可憑,是檢察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依前揭法文意旨,本件追加起訴自屬違背程序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追加起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鴻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