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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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29日下午4點3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