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20萬元,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不具「一定」性,依上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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