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胡學秀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國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零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國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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