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加重竊盜罪嫌及加重準強盜罪嫌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上開罪名,嫌疑重大,其中所涉加重準強盜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承認2次加重竊盜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行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防止竊盜犯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下同)98年9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徵詢指定辯護人意見後,參之檢察官起訴所指被告上開罪刑,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在案,故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雖以家人須待照顧為由,聲請交保,惟此與本院羈押被告之原因無關,故不足採,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