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
乙○○被告戊○○
上揚電器行(即甲○○)(即車號00—1979號自用小貨車車主)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育彰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