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⑴「現金卡」部分,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拾陸萬零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本金肆拾萬陸仟零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⑵「信用卡」部分,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拾伍萬貳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1年11月4日起陸續向債權人申辦上述各項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惟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