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甲○○
乙○○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1,146,4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