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甲○○
      乙○○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1,146,4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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