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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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91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息加計百分之
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