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86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9月29日下午2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9,998元,及自民國
9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9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個
月內加計150元違約金,逾期在2個月內加計300元違
約金,逾期超過3個月者每月加收600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帳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
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