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6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8年10月18日起至123年10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①88年10月28日②91年10月2日邀同第三人 彭桂桃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3,600,000元②26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8年10月28日②108年10月2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7年1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843,69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繳息記錄查詢2件、繳息明細查詢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56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22-39│建│91.33│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22-57│建│12.48│全部│分割自海東段││││││││││122-39地號。│└──┴───┴────┴───┴───┴─┴────┴──┴──────┘┌───────────────────────────────────────────┐│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5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001│15│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53│63│15│9.│14│平│鋼筋│1.│平│全部│││37│海佃路2段342│南區海東│鋼筋混凝│.5│.5│.3│68│2.│方│混凝│93│方│││││巷21弄23號│段122-39│土造│8│9│3││18│公│土造││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