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平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志平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
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書
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