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三十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八十八年潮簡字第五八六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一壹拾陸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麗芳~B法官潘快~B法官李芳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許水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