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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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3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鈞院訊問,並願提供在逃共犯資料以及有關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其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已據證人 林淑媛 、許來富證述在卷,並有識別證、行動電話等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前開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尚有共犯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7月1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99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續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審酌本案既已調查證據完畢,並於99年11月
1日辯論終結,已無勾串共犯之虞,本院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另審酌被告所犯罪名、犯罪所得及家庭狀況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適當,爰准予被告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羅國鴻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