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五號
上訴人剛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忻許淑美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被上訴人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顯堂 訴訟代理人 孫冬生 律師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六一五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停止之必要,而裁定命「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六一五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0八號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王仁貴法官陳金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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