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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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金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金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金賜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本院業已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2年6月8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惟受刑人並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本院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類型及犯罪情節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表:受刑人賴金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至交通安罪過失傷害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0日110年2月11日111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撤緩訴偵字第24號彰化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514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9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409號111年度交簡字第600號112年度簡字第329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30日111年3月30日112年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409號111年度交簡字第600號112年度簡字第32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11日112年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32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41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76號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7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4月(彰化地檢111年度執更緝字第117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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