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8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彥翔選任辯護人吳昀陞律師被告陳郡宸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黃憲偉
陳美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所誤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已有上開被告所犯法條之論述、記載,雖有如下列附表所示誤寫之情事,然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附表:
欄位原記載內容更正後內容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其中關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左列記載均更正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