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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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告 楊育貞 被告 伍順傑
伍冠群 伍婉淇 伍昱妃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瑩瀅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1,637元【土地依公告現值核算為8,671,410元(76,065元/㎡×114.00㎡=8,671,410元);建物課稅現值為813,500元。(8,671,410元+813,500)×原告應有部分2/6=3,161,63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