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靖茹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