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6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選任辯護人許惠珠律師
洪世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且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當庭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且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將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