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本票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6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6年4月2日│4,907元│96年4月22日│CH587472││├──┼──────┼───────┼──────┼─────┼──┤│002│96年3月26日│20,000元│96年4月22日│CH587471││├──┼──────┼───────┼──────┼─────┼──┤│003│96年3月3日│50,000元│96年4月22日│CH587469││├──┼──────┼───────┼──────┼─────┼──┤│004│96年3月12日│50,000元│96年4月22日│CH587468││├──┼──────┼───────┼──────┼─────┼──┤│005│96年2月22日│50,000元│96年4月22日│CH587464││├──┼──────┼───────┼──────┼─────┼──┤│006│96年3月26日│100,000元│96年7月16日│CH58747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 勿庸 申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