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4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10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