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99號附民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陳錦岳 附民被告 陳福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3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336號被告甲○○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上開刑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證,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駁回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三、原告被告所提出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