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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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抗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芳貝 相對人 王維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語杰